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认证与监督规则(版本号:ICE8000-039-20050306-20150618-21) 第一章 总则
1.1 为了帮助信用从业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工作能力,为了向社会输送中级信用专业人才,为了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,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,促进社会诚信、降低交易成本,增进人类福祉,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,世界信用组织[WCO]制定本规则。 1.2 本规则得以制定、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: (1)宪法的自由原则。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、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。 (2)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。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,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。 (3)法律的诚信原则。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,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、商法的基本法则。 (4)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,也称自由约定原则。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,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。 1.3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,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[WCO]于美国特拉华州,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,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,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,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。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/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,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[WCO]。 1.4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的认证与监督适用本规则。 1.5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的认证与监督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、独立的原则。 1.6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,无论其是否从事信用业务,也无论其是否进行执业注册登记,均不得损害世界信用组织[WCO]的正当权益。 1.7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证书属社会组织颁发的中级信用专业人才的证明,它向社会证明: (1)证书所有人曾经具备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; (2)证书所有人具备诚信的意愿。 1.8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执业证书属于从事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业务的执业证明,它向社会证明: (1)证书所有人具备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,且相关知识经过了持续更新; (2)证书所有人具备诚信的意愿; (3)证书所有人已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规则和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[WCO]监管。 1.9 本规则所称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是指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证书的人员。 本规则所称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是指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执业证书的人员。 本规则所称ICE8000已立信个人,简称已立信个人,是指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个人,包括:诚信承诺星个人,诚信希望星个人、诚信启明星个人、诚信光明星个人。ICE8000已立信个人的名词含义等同于世界信用组织[WCO]个人会员。 本规则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,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会员信用机构,是指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[WCO]监管,并被世界信用组织[WCO]授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规则使用权,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规则的单位。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,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、ICE8000立信机构、ICE8000培训机构、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。 1.10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,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,均应遵守诚信原则、道德底线、社会责任底线,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。 1.11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,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。但是,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,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,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[WCO]的前提下,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。 第二章 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2.1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在工作中应遵循独立、中立、客观、公正、严格、严密、谨慎、合法、合理的原则。 2.2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在工作中应诚实、守信、勤勉。 2.3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在工作中应保护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。 2.4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在工作中应廉洁,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不当利益。 2.5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在处理信用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、全面性原则、易读性原则、快速性原则。 原始性原则,是指不能对信用信息做任何改动和任何曲解。 全面性原则,是指不截留任何信用信息。 易读性原则,是指根据信用信息的类别、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,编制目录和清单,以便阅读和存档。 快速性原则,是指快速地传递信用信息。 2.6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他ICE8000信用机构或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时,应积极向世界信用组织[WCO]举报并提供相关资料。 世界信用组织[WCO]对涉嫌违法或违规的事件调查时,任何知情或理应知情的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均应积极配合,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。 2.7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未经所在单位同意,不得为其它信用机构介绍客户,或私下将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其它信用机构。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不得用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开拓业务。 2.8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因各种原因失去执业身份后,三年内不得从事与世界信用组织[WCO]具有竞争关系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信用业务,且世界信用组织[WCO]有权对该同业禁止义务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。 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的人员,无论其是否从事信用业务,无论其资格证书是否有效,也无论其是否进行执业注册登记,均不得从事损害或潜在损害世界信用组织[WCO]正当权益的行为。 2.9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因各种原因失去执业身份后,三年内应按季度向ICE8000信用机构及世界信用组织[WCO]如实申报自己的工作情况,以便证明自己未违反同业禁止义务,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或拒不配合ICE8000信用机构及世界信用组织[WCO]对同业禁止义务的检查工作的,视为违反同业禁止义务。 2.10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是ICE8000信用机构的自然人代理或法人代理的员工时,其合规要求与ICE8000信用机构的员工等同。 2.11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注册后或者变更执业单位的,应按ICE8000信用机构的通知,将未结案件和已结案件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指定人员。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3.1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: (1)信用基础知识; (2)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; (3)降低和防范失信风险的方法; (4)商账催收方法; (5)信用争议处理方法; (6)信用调查、分析的方法与技巧; (7)提高信用度的方法; (8)诚信制度建设或诚信管理的方法; (9)诚信文化建设方法; (10)其它必备的信用知识。 3.2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: (1)熟悉法律基础知识; (2)了解民法、商法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、国际惯例。 3.3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: (1)熟悉经济学基础知识; (2)了解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,能够简单分析各类财务、会计报表及指标。 3.4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: (1)熟悉管理学基础常识; (2)了解主要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。 3.5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必须具备的能力: (1)较强的学习能力; (2)较强的沟通能力; (3)较强的总结经验教训的能力; (4)较强的善对不同意见的能力; (5)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。 第四章 资格考试与资格证书 4.1 为保证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考试的人员具备诚信的意愿,报名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得[已立信个人]的信用身份。 4.2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考试由世界信用组织[WCO]负责。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相关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,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。 4.3 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要求确定。 4.4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考试共分二科试卷,其中一科为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;另一科为经济学基础、法学基础、管理学基础综合试题。每科的合格分数线由世界信用组织[WCO]根据命题情况确定,两科试卷同时合格的,即为通过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考试,由世界信用组织[WCO]颁发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证书;信用知识与能力单科合格的,可申请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员[ICA]资格证书。 4.5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证书一经颁发,长期有效,但出现以下情况除外: (1)证书所有人失去[已立信个人]信用身份的,在失去信用身份期间,资格证书自动失效;如重新获得[已立信个人]信用身份,则资格证书自动生效。 (2)因证书所有人不具有诚信意愿,受侵害人请求取消其资格证书的,如国际道德法院裁决取消其资格证书,则资格证书从裁决生效之日起失效。 第五章 执业注册与执业证书 5.1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证书的人员在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时,应通过所在单位向世界信用组织[WCO]申请实习登记,登记后世界信用组织[WCO]颁发实习执业证书。实习期满一年后,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,向世界信用组织[WCO]申请正式执业注册,由世界信用组织[WCO]颁发正式执业证书。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上述以外的单位从事信用业务时,有权自行向世界信用组织[WCO]申请实习登记,登记后世界信用组织[WCO]颁发实习执业证书。实习期满一年后,经世界信用组织[WCO]考核合格,由世界信用组织[WCO]颁发正式执业证书。 实习登记时,申请人应当已具备世界信用组织[WCO]临时个人会员身份。 正式执业注册时,申请人应当已具备世界信用组织[WCO]正式个人会员身份。 5.2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首次申请执业注册时,或者执业期间中断一年后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的,应进行良心宣誓。 5.3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在取得资格证书超过一年后申请注册的,或执业期间中断一年后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的,世界信用组织[WCO]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实习登记前或实习期内通过继续学习的测验。 5.4 实习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与正式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具有同等的义务与执业责任,但不能单独出具信用文书。 5.5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工作单位变更时,应变更注册。 5.6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申请实习登记或执业注册时,应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规则和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[WCO]监管。 第六章 年检与继续学习 6.1 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。 6.2 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应加强学习,及时、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。世界信用组织[WCO]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继续学习资料,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应自学相关课程,并参加继续学习考试。未参加继续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,暂不予执业注册或暂停执业身份。 6.3 继续学习考试一般采用开卷的形式进行。采用开卷考试的,合格分数不低于总分数的85%。 第七章 专业能力等级评定 7.1世界信用组织[WCO]根据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的执业成功情况,评定其专业能力等级。 专业能力等级分为办案能力等级与市场能力等级,两类能级分别独立评定。 成功积分长期累计。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变更执业单位或升级为国际注册信用师[ICCA]时,该积分仍然有效。 7.2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担任案件主办人员时,按以下计算标准累计办案成功积分;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担任市场主办人员时,按以下计算标准累计市场成功积分:按客户缴费数额每元计一分,客户对某一案件进行投诉的,根据客户意见决定是否取消该案件的成功积分。客户在发达国家的,上述缴费数额按美元计。客户在发展中国家的,上述缴费数额按人民币计。 7.3由于以前数据不全,所以2012年6月30日之前执业的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,打印执业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分。 7.4按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的办案成功积分,评定其办案能力级别,标准为:每20万分增加一个星级;低于20万分的,为初级。 7.5按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的市场成功积分,评定其市场能力级别,标准为:每20万分增加一个星级;低于20万分的,为初级。 7.6专业能力等级评定时间: (1)定期评定:每年颁发执业证书前进行评定; (2)不定期评定: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出现影响其能力等级的情况时,于该情况出现后15日内重新进行评定。能力等级如有下调,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不得再使用原来的执业证书。 7.7专业能力等级标准每三年动议适当调整,以鼓励积极上进的执业国际信用管理师[ICM]和保障信用服务质量。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8.1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,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: (1)相应的法律责任,即: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。 (2)相应的信用责任,即:承担被内部投诉、公开投诉、信用预警、内部曝光、公开曝光、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。 (3)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,即:公告批评、罚款、取消信用身份证、禁业等自律性惩罚。 (4)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(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),则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,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。 8.2 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: (1)按照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规则》或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规则》或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规则》或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规则》或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规则》或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规则》,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; (2)按照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》,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,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; (3)按照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》,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; (4)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[WCO]会员身份,当事人还有权按照《世界信用组织[WCO]会员监管规则》进行投诉; (5)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,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。 8.3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,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,即: (1)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,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; (2)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; (3)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。 8.4 对于当事人的员工或代理,、违反道德底线行为、违反社会责任底线行为,受侵害方有权直接追究其相应责任,也有权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一并追究。 8.5 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,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。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,出现弄虚作假、掩蔽、诽谤、侮辱谩骂、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,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,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。 8.6 世界信用组织[WCO]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,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[WCO]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,经济赔偿较大的,分年度进行赔偿。 世界信用组织[WCO]承担经济赔偿后,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。 第九章 附则 9.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 9.2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,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,其含义见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》。 9.3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世界信用组织[WCO](或ICE8000信用机构)提交的各类资料,其版权约定见《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规则》。 9.4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,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,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。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,世界信用组织[WCO]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。 9.5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,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,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,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,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。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:http://www.ice8000.org/china/gc/39.htm. 9.6 本规则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[WCO]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、研究、自用、转载,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、改编、借鉴、参照,但是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,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,否则,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、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(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),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 9.7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:ICE8000-a-b-c-d,其中:最前端的ICE8000,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;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,如果本规则被废止,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规则;b为本规则的最初撰写时间;c为本规则最新修订时间;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。 9.8 本规则由世界信用组织[WCO]负责解释。 |